第一條、本會訂名為「中華民國資訊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之宗旨為促進資訊管理學術之研究發展,推廣資訊管理學術之實務應用,整合資訊管理學術之理論與實務,與提昇資訊管理學術之教育水準。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下
第八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連續兩年未繳會費、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除名或退會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正會員及團體會員所派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其他會員僅有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每一正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之入會程序及會籍變更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會個人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按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本會會員代表,依本會個人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乙人,由監事互選之,監查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榮譽理事長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聘請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設榮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榮譽理事為曾任三屆以上之理監事,由理事長徵求同意提名之,經理事會通過聘任 (榮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